行政连带责任
指发生在两个具有法定联系的责任主体之间,通常当行政责任确定以后,先由一个主体对外先行全部承担责任,然后再依职权对另一责任主体行使求偿权的法律责任。这种行政连带责任既包含义务即承担责任,也包含权利即求偿的权利。行政连带责任有三种情况: (1)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即后者的责任由前者先行承担。这一行政连带制度已被当今各国法律所确立。(2)行政首长与行政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即当行政成员有过错时同时推定为行政首长的过错。在我国,根据行政法的有关原则,只有在行政首长对行政成员有直接领导,监督关系,或行政成员的过错行为与行政首长的失职及指挥不当有关时,行政首长才对行政成员负连带责任。(3)法人与法人成员之间的连带。即当法人成员以法人名义从事法人活动时,其行为不当或违法所引起的责任,由法人连带。如某厂职工在行政机关禁止地点销售该厂产品,有关部门可罚其本人,也可罚其所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