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的决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决定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诉讼上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所作的决定。决定具有不同于判决、裁定的特点:被决定的事项既非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非诉讼程序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诉讼程序的特定事项;这类事项往往具有急需解决的紧迫性,若不及时解决,会影响诉讼的继续进行。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适用于:(1)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判。如关于回避的决定。(2)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如对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的决定。(3)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关于延长起诉时限的决定、关于再审的决定。(4)解决法院内部工作关系,如关于管辖权转移的决定。决定的形式,一般应是书面的,有时也可以是口头的。若采取口头形式,必须将决定的事项记入笔录。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执行,不准上诉。但关于回避、罚款、拘留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的决定 行政诉讼的决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有关特殊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决定只适用于一些特殊问题,如回避、决定再审等。决定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决定机关的公章,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并记人笔录。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下列情况可以适用决定: (1) 回避; (2)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其中,对决定给予行为人以罚款、拘留的,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决定无论是什么性质,也不论是由哪一级法院作出,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 行政诉讼规章参照涵义 行政诉讼的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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