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和确认的在审判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之间,以及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形成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法律内容的特定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包含以下两个含义:(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带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上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征:(1)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可少的主体,它是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它是为解决争议而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3)作为诉讼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且处于被告地位;另一方是以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处于原告地位。(4)行政诉讼当事人同法院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是整个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院、诉讼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鉴定人和证人等。(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行为,它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指人民法院和所有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3)人民法院始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同人民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者地位。(4)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接受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因人民法院和各诉讼参加人、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其诉权,才会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也就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也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法律关系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同,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因而各个主体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具体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分别同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代理人、证人等发生法律关系。其中,当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整个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并由它派生其他诉讼法律关系。同一行政诉讼活动中,各个诉讼法律关系既彼此独立,又必然互为存在条件而成为统一的整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与诉讼参加人之间,以及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以行政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征: (1) 因人民法院和各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引起,是人民法院同诉讼参加人之间,以及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 (2) 在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诉讼当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整个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其他诉讼法律关系都由其派生而来; (3)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前提和基础; (4)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外,还包括鉴定人、证人等; (5)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6)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各个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构成的关系,是多重关系共同构成的统一体。其中,人民法院始终是法律关系的一方,且处于主导核心地位; 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变的; 而各主体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性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 (2)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指各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各主体均具有自己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也即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真相。 ☚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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