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
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撤销的原因是由于行政行为本身含有违法或不当的因素。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时起失去法律效力,且撤销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但如果所撤销的行为是赋予公民某种权利,或溯及既往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根据公共利益考虑是否要溯及既往。(2)因行政行为被撤销,而造成的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行政行为撤销以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一个行政行为被撤销需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比如主体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等,均可导致该行政行为被撤销。(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指相应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等等,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但仍可成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只有符合上述条件,该行政行为才能被有权机关撤销。有权机关指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