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立法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立法程序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程序。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统一规定。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地方也有一些类似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工作中的作法,我国行政立法一般遵循下列程序:(1)规划。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该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盘研究,拟订草案,上报该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执行规划或计划过程中,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2)起草。列入规划或计划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起草。法规、规章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应统一考虑、同步进行。起草小组常吸收有关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参加。(3)协商。行政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和初稿拟定后,征求相对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尤其是与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与其它部门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的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4)协调。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上级机关出面协调和裁决。对于某些重要的草案,还要进行公开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并注意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5)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捌定之后,须送政府法制机构就事实、法律、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议;若需讨论,应将法规、规章草案的上报稿和修改稿一并送上。(6)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经审查后,要经过制定机关的正式会议通过。通常行政法规要经国国各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门规章要经过各部委部务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规章要经过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7)签署。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总理签署;部门规章须由部长或部委主任签署;地方规章应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8)审批和备案。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要报国务院备案。(9)公布。行政法规或规章须在政府公报上刊载,或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公之于众。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发布后,一律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局审定。法规、规章的变更和废止,一般在进行立法、清理法规、规章时进行。 行政立法程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方式和步骤。按照中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西方国家的行政立法程序一般由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中国法律对此没有统一规定。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地方政府也有一些类似规定。按其规定和实际做法,行政立法程序主要包括: (1)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所规定的基本任务编制; (2) 起草。该项工作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重要的或跨部门的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部门负责起草; (3) 协商与协调。行政法规、规章的拟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对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充分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级机关协调和裁决,此外,还要注意与有关的法规、规章相衔接; (4) 审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后,就草案、事实及技术等各方面进行审查;(5)通过。即行政法规、规章要经制定机关的正式会议通过,并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6) 审批和备案。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制定的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要报国务院备案; (7) 公布。即公开发布,如在政府公报上刊载,通过报刊、电台公布于众等。鉴于行政立法与相对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应加强程序的公开程度,并在程序上对公民的参与权加以保障。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所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称。行政立法程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所遵循的内部工作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以及备案等环节,主要是保证行政立法机关有效、正确进行工作的制度,是封闭的或半封闭的。二是外部程序。包括调查、听取意见和公布程序,涉及行政系统与外部的关系,是开放性的,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行政立法的实践,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 (1)编制行政立法规划。行政立法规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2) 起草。在我国,行政立法一般由相应政府主管部门起草。(3) 调查、听取意见。(4) 协商、协调。(5) 审查和审议。(6)公布和备案。行政法规和规章在通过上述程序后予以公开发布,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凡是未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即为备案。备案本身只是立法程序的一个阶段,并不是立法本身。我国无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法。已有的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内部程序,对其监督都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评价。但行政立法程序更应注重尽可能地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外部程序,体现公民对行政立法的参与; 加强和完善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保障宪法赋予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法规、规章的权力的切实实施。 ☚ 行政立法权限 行政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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