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立法(1)有权立法的机关就行政事项进行的各种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包括行政机关和议会、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就行政事项进行的所有立法活动。(2)有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或委托进行的各种立法的总称。(3)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创制法律规范性文件活动的总称。这种行政立法在许多国家由总统进行,在有的国家由内阁进行。其根据是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根据、范围、程序、与其他立法的关系。这种行政立法不同于委托立法:前者产生于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并经常存在,后者产生于有权机关的委托,受制于委托机关且时间局限性大;前者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后者则行政机关和下级立法或代议机关都可进行;前者效力等级往往低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后者如产生于立法机关的委托,即属立法机关立法权的组成部分,效力等级高于前者。各国行政立法权的范围有大小之别。范围小的,可向立法或代议机关创议立法,制定行政法令或法规,签订国际条约,废止或变更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令或法规;范围大的可直接立法,有条件地修正立法机关或议会的法律,公布议会法律,要求重新审议议会已通过的法律,将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当代中国,国务院享有多方面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以行政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接受地方权力机关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向国务院的备案;还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立法权。国务院的立法在整个立法体制中有承上启下作用。行政法规使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具体化,又是联结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的一个重要纽带。行政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事项广泛、具体。1979至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立法律中,由国务院提出议案的约占70%。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单行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发生重要作用。 行政立法又称“委任立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就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行政权扩大的一种表现。现代委任立法始于1834年英国修正济贫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制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法律授权的依据,行政立法权只能来自于法律授权; (2)符合授权的目的; (3)在授权范围之内;(4)按照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同行政机关其他活动一样,要接受审查,有的国家是接受立法审查,有的国家是接受司法审查。 行政立法为调整行政关系所进行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和国家立法机关为调整行政关系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制定颁布行政法律的活动。广义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通常也称行政法的制定。是相对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而言。狭义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相对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行政立法一般包括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组织和活动的立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立法和行政监督立法等方面。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制定、颁布行政管理法律的国家立法权。广义理解还包括国务院制定、颁布行政法规的活动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颁布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活动。 ☚ 行政法 行政司法 ☛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亦称行政法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性质又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立法是一种准立法行为或从属性立法。准立法仍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行政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行政法规起草、征求意见,协商、会议审议、通过、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作分类,将行政立法分为以下几类:依据所授立法权的来源,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 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立法权限 ☛ 行政立法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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