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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程序法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程序法制度

行政程序法制度

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中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是行政程序的阶段性在法律上的表现(或行政程序程式的法律化) 和时间性在法律上的表现。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其顺序大体可按行政行为过程排列如下: (1)表明身份制度。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与个人在进行行政行为之初,要向相对方出示证明、身份证或授权令,以证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权利的程序制度。(2)告知。即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要将有关事项告知相对方。(3) 受理。即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接受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采取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的制度。(4)传唤。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的而要求相对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的程序制度。(5) 听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要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6) 调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查明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7) 回避。即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8) 合议。即行政行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或裁决的。(9) 审批。行政机关的决定、裁定或制定的规范须经其上级批准始得生效。(10) 审裁分离。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中审理事实和作出裁决分为两个阶段,由不同的行政人员来完成的制度。(11) 格式。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文书要标准化、规范化。(12) 说明理由。即行政机关对其所进行的行为有义务说明理由的制度。(13) 复审。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决后,应给予相对方当事人提出复议、诉讼或申诉的机会,当相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述请求时,有关决定或裁决应受到法庭、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中专门机构重新审查的程序制度。(14) 咨询。即行政机关有义务尽力满足公民依法了解同自己合法权益有关的情况的要求的制度。(15)保密。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的案卷、档案、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16)顺序。即行政行为过程要按照法定步骤依次进行。(17)时效。即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要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18)简易程序制度。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对于比较简单的事项,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适用当场处罚等简易程序。目前,各项行政程序法制度在某一单项的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但比较分散,仍需在将来制定的 《行政程序法》 中予以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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