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❶中国国民党政府设置的省政府的辅助机关。国民党政府的地方行政制度原为省、县两级。有些省份如广东、广西、安徽、江苏、浙江等在省、县(市)间设置有特殊组织,但名称不一。1932年8月6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发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同月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为组织对中国工农红军“围剿”,也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把这一制度推行于全国,以“整顿吏治,绥靖地方,增进行政效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设专员1人,由行政院长或内政部长提请国民政府委派。职责是承省政府之命,执行法令,并监督指导统筹区内各县市行政。除特殊情况外,专员应兼任驻在地县长及该区保安司令,对辖区内各县、市的保安团队、水陆公安警察及一切地方武装有指挥监督权。专员公署设秘书室,由秘书主持;科长2至4人;事务员3至6人。抗日战争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专员也一般不再兼任县长。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山东全省划为12个行政督察区,在济宁、菏泽、临沂设3个专署。次年,又在临清、惠民、聊城、牟平设4个专署。其余各区未及设立,即逢芦沟桥事变爆发。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流亡的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将全省划分为3个行署区、17个行政督察区和107个县。但当时山东的绝大多数县城被日军占领,广大农村则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游击队所控制,国民党政府的建制名存实亡。 ☚ 行政公署 刘一梦 ☛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设置经历一个过程:先是国民政府废除道制,以省直接统县,但亦有例外,如新疆省因地域辽阔不便统治,便在省之下划区,分设行政长代表省政府监督各县。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为了“围剿”革命根据地,又在江西实施“党政委员会分会”制,其制是在南昌的总司令部中设置党政委员会,在接近革命根据地的各重要地区划分若干区域,设立党政委员会分会,每分会辖三县,设委员长一人,得兼驻在地县长,专门指挥“围剿”事宜。此机构于同年十二月撤销,后又成立“行政长官公署”。在江西实行“党政委员会分会”制时,其他各省也纷纷仿照设立此类机构,惟名称不一,如浙江省为“县政督察专员”,江苏省为“行政督察”,安徽省为“首席县长”制。此后为了统一推行,内政部拟具《各省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于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六月呈奉行政院修正公布,即咨请江浙皖等省查照办理。同时“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亦颁发《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在豫、鄂、皖三省施行。其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专员一人,在一般地区内由省政府指定,经国民政府任命一名县长兼任,仅于驻在地的县政府内设立办事处而不另设专署; 在“剿匪区”,则由“剿匪总司令部”直接委派专员,设立专门机构,撤销该驻地县政府,并由专员兼任县长及本区保安司令。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六月二十日与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先后公布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及其修正条例,而将以前内政部所颁《暂行条例》及总司令部所颁《组织条例》并予废止,正式确定各省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常设的派出机构,协助省政府监督区内各县行政。行政督察专员兼任所在地的县长,并兼区保安司令。专署内设秘书一人,掌文书、庶务及不属于各科的事务;科长三至四人,第一科掌民政事项,第二科掌财政事项,第三科掌教育事项,第四科掌建设事项;视察一人,考察辖区内各县、市政务。秘书室及各科得分股办事。此外专署或专员所属尚有其他专管机关或人员,如警察训练所。社会教育督导员(每区或每两区设)、政务督导员、农业督导主任、合作督导室主任等,各地或置或不置。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七月抗日战争爆发,同年十一月行政院通令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均免兼县长职务,并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与区保安司令部合并,以加强行政督察专员的行政监督权和军事指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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