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的合作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的合作者实施行政职务的非行政人员。法国行政法学的称谓。有四种: (1) 自愿的合作者。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自愿向行政机关提供免费服务的人员,如自愿参加维持秩序的人员。(2)征用的合作者。即行政机关命令提供某种服务,并可对不服从命令者处以法律制裁的人员,如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征调某些劳务。(3)合同关系的合作者。行政机关可以和个人订立合同使其成为行政人员参与行政工作,但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参加行政工作,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4) 司法助理人员。由公共机构任命和司法公务密切合作的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共权力性质,如公证人、诉讼代理人等。行政的合作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自愿的合作者的行为只在符合公共利益和行政机关不反对时才是合法行为,其由于合作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由行政机关补偿。征用的合作者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才存在。司法助理人员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不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成员。行政机关对他们只有纪律处分权力,没有层级指挥权力,其报酬来自于服务的收费,不用政府支付,因而只是公务机关的合作者,不是行政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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