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移送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条件: (1) 移送的案件必须是某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2) 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而非管辖权的转移,它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