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某一行政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实行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二: 一是由于发生了某种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殊原因,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二是对某一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人民法院又协商不成的。前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者由争议双方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