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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执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特征: 即主体的特定性、不对等性、目的的公益性、权利义务重合性以及内容的法律性。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比,又具有自身特征: 效力一次性、对象确定性、性质执行性、方式方法多样性以及与相对人关系的单一对应。行政执法效力的表现形式为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四种。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符合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包括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必须是行政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行政相对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一定标的物时,该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行为的标的物。程序合法包括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比如依法经历必要的步骤,采用合法的方式,在法定期间内完成等。

☚ 行政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 ☛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含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本章所说的行政执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即指主管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说,是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在此限定下的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主管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规范所做出在其职权范围允许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多属于针对行政管理对象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非本人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执法办事,并对行政相对人有着直接的影响或作用。它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但一般以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为特点。行政执法行为的做出是在不争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在单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由双方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律关系,即行政合同。
(4)行政执法具有特定性。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部门针对具体问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物的,如多数的行政处理,比如市容监察机关命令某人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就属此类。
2.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活动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行政法制原则。行政执法始终要贯彻法制原则,即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依法办事原则。它包括两个具体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合法,二是行政行为合理。行政行为合法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相应后果,违法主体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严格执法必须在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的条件下进行。行政合理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客观、适度、合乎法理。即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限内行使权力也要客观公正。
(2)接受监督原则。为了避免国家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行为时出现越权、侵权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国家法律不仅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同时也赋予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以保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监督可以是一种双向法律行为,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执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是社会公民及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的行政权力运用的一种监督。可以说,行政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接受监督同样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3)及时性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还应遵循及时性原则,迅速有效地处理公务,执行法律,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高效。我国的法律已经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拖延的法定职责进行了限定。例如,对于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以答复,会构成不履行或拖延的法定职责而予以追究。
3.行政执法的分类
行政执法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各种分类,下面介绍几类:
(1)按行政执法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羁束裁量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明确的规定执行的。与羁束裁量相对,自由裁量是指法律虽有规定,但在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区分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的意义就在于区分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这对于行政诉讼有重大的判断意义。
(2)按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而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等相对人提出申请,依照其职权的范围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征收。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这种区分可以区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失职。不依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对于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以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的法定职责。
(3)按以执法行为是否须相对人受领为标准而分为须受领与不须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须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经相对人受领才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人确实得知行政机关将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须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不必相对人的受领,只要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执法行为。对须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人受领,行政执法行为将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4)按以行政执法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方式为行为标准而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依法定的方式或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正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不必具备特定方式即可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4.行政执法的效力
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同时有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主体也数量众多,这决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多样性。其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执法行为又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由哪一层级采取的行政措施,其效力只限于哪一级范围,不能越权。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下列四大效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应推定其为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确定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有效确定,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确定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确定力,即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一是对行政机关的确定力,即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的结果。
(3)拘束力。是指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必须按照行政决定来履行其义务。同样,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也有义务维护原决定,保证其实现,除非经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4)执行力。是指行政机关决定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时,相应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如行政执法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根据行政执法本身的内容、性质,可以把行政执法分为以下四类方式:
(1)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即行政主体为了保障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所管辖的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监督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行政监督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了现实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其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审查、调查、行政统计、发布信息、情报以及财政、财务审计等。
(2)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即行政主体依照职权或依照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实施某种行为,处理涉及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某种事项,以使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行政处理是一种内容最为广泛、形式最为多样化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具体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命令、禁令、行政许可、免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批准、登记、行政授予、撤销等。
(3)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件对其规定的义务时,为了保障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所管辖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依法采取法定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是贯彻落实行政法规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政府行政区别于其他社会管理的特点之一。
行政强制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间接强制,是指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不是直接对其采取措施,强制履行义务,而是通过间接手段来实现其履行义务。间接强制又分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指在当事人不履行自己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将其义务交由他人履行。待义务履行完毕后,应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所有费用。执行罚,指当事人对某项义务无法由他人代行时,国家行政机关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促使其必行义务。直接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采用间接强制方法仍未履行义务时,或在紧急情况下,对法定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实现直接的实力强制措施。其可分为人身强制、行为强制和财产强制三种。人身强制具体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呼、强制服兵役、强行遣送等;行为强制具体包括强制检查、强制拆除等。财产强制具体包括强制扣缴、查封、扣押、冻结等。
(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但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要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执行。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形式归为以下几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冻结资金、赔偿损失、停止营业、吊销执照、劳动教养的处罚,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对违法者实行强制性教育和改造,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上各种行政处罚一般由行政主管机关裁决,并做出裁决书交给违反义务的当事人。对罚金、罚款要规定时限,并给予收据,逾期不执行的则可依法强制执行。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裁决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复查并做出最后的裁决,可变更原裁决的一部分或全部,并通知原裁决机关和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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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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