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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实体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的对称。实体法的概念由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和婚姻法等。行政实体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人们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被认为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行政实体法依靠行政程序法的实施才能得到保障和落实,而行政程序法如果没有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在实际行政管理关系中,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各国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的发展,使行政实体法受到重视,其中尤其对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职权与责任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国行政实体法一般与行政程序法没有硬性分开,多为两法合一。

行政实体法

行政实体法

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与行政程序法相对。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统一的。在使行政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要将所有关于行政实体法内容的规范以内部协调一致和科学系统的方式表述在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并不可行,然而相对于行政实体法的行政程序法而言则易把握。各国相继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亦能说明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区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还是有学术价值的。行政实体法是一个学理概念,立法实践中并不使用这一概念。因行政实践中很难将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严格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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