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
是国家财政按规定标准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家属生活困难的专款。1953年以前,按编制人数下拨,1954年规定的标准为:省、专署市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分,县(市、区)工作人员为6分。从1956年开始,省、地、县三级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 乡镇工作人员略低。从1986年7月开始,全省实行统一标准,不论何级,均按工资总额的2. 5%提取。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划拨,省人事厅统一分配,各级人事部门审批,主要用于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包括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家属患病医疗困难、家属死亡埋葬困难、子女入托困难、其他特殊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