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取 行取明代官制规定,政绩卓著的州县官经地方长官保举,调京考试,授予官职。叫做行取。 ☚ 给事中 访牌 ☛ 行取xíng qǔ官场用语。吏部等行文凋取外官入京任职或外官奉旨来京陛见:今遇主上眷念功臣,赐还世职,~来京陛见。(一一三·1441) 行取职官擢选制度。始于明。据《大明会典·吏部·推升》规定:“令大小官员升迁,及行取选用,只视其职业修否以为殿最,不得复以资格为限。”首次作为职官择优选拔的制度予以认定。在具体做法上,主要适用于外任官员。凡外任的州县官,只要政绩优异,可经地方高级官员荐举,并通过考选,补授中央的监察官员,如六科、各道监察御史,或者部司官职。清初沿用明制,据《六部成语·吏部》载:“行取,外省州县官,有才能出众、声名大著者,例由吏部行文调取来京以御史或部员用。此例在康熙年有之,今无。”为保证其实施,对违制者,予以处分,《大清会典·吏部·处分例》中即有“行取职名迟延”而被处罚的成案。该制度对择优选拔有地方治政经验的官吏,很有效益。但因在荐举过程中出现过舞弊事,于乾隆十六年,即明令停止。 行取明清吏部铨选制度。指凡在外州县官内升,依规定年限,经保举可调京职,并经考选可补授科、道或部属官职之例。明创行,清踵之,康熙时有授御史者。曾定三年一举行,每直省或五员、三员、一员不等,以主事用。乾隆十六年(1751)罢。 行取清康熙间,不论满、汉州县官,如才能出众,政绩卓著,例由吏部行文将其调取到京,以御史或部员用,此谓之行取,至乾隆时罢行。 行取明制, 由推官、知县考选为给事中、监察御史的称行取。考选视科道缺数定,多寡无定额。授职由吏部、都察院协同注拟,给事中皆实补,御史必试职一年始实授。清初因袭明制,以后渐废。 行取明清任用官员方式之一。外任州县官经过一定年限,经地方高级官员保举, 通过考选后补授科道或部属官职,称为行取。 行取〈动〉明朝地方官有政绩者调到京城任职。 《醒》五: 第一望~,这只怕太难些,做不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