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书律律名。关于传送官文书的单行法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简称“行书”。秦《行书律》规定,收到或发出文书要进行登记,不得派不足信赖的人传递,对于皇帝的命书和标明急字的文书要及时传送,搁压和遗失文书者,应立即向官府报告并依律处理。汉代也有《行书律》,见于江陵张家山汉简。内容当与秦《行书律》类似。 行书律律名。关于传送官府文书的单行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有“行书”二条,其中规定:“行命书得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放留,留者以律论之。”汉代亦有类似的法律,《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均载有传递文书的规定,亦为“行书律”之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