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结果犯” 的对称。又称 “形式犯”。只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一定的具体而有形的危害结果,就足以成立的犯罪。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例如有配偶的人重为婚姻,即可构成重婚罪。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划分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关于行为犯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犯不以一定的有形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不发生因果关系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一经着手实施,即为既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并不限于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志,对于举动犯之外的行为犯来说,着手与实行并非同时完成,因而可以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如向警方邮寄诬告信,竟于邮寄途中丢失,即为诬告罪的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