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通过融资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这种租赁方式下,租出方与承租方事先约定,所租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在承租方付清最后一笔租金(有时还加付一笔名义上的购买价款)后,其所有权即归承租方所有。这样在每期所付的租金中,既包括了买价的分期付款,又包括了一定的利息支出,有时还包括出租方收取的手续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之前,应当另行核算的。企业应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三个科目。租入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包括分期支付的固定资产价款,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等)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以不单独核算。按期计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租赁合同到期,付给出租单位最后一次价款,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企业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