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长亦称“都蕃长”。唐宋时在华的阿拉伯人、波斯人聚居地所设的官职。名见唐李肇《国史补》卷下和宋朱或《萍洲可谈》第二卷。从来华的阿拉伯人、波斯人中选任。除“管勾蕃坊公事”,“招邀蕃商”贡税外,还要按伊斯兰教的法典和规定,兼理教务,组织宗教活动。见 “蕃坊”、“蕃客”。 蕃长 蕃长官名。唐始置,宋沿置。掌广州外侨聚居的蕃坊等公务。《辞海》: “蕃长,一称都蕃长。唐宋时在广州外侨聚居的蕃坊置蕃长,掌管公务,并负招徕外商之责,就外侨中选充。” ☚ 法规总编纂员 蕃部中大夫 ☛ 蕃长唐宋元时期管理蕃商、蕃坊的官职。又称都蕃长。时来华之阿拉伯人、波斯人,为便于出海经商,常聚居于广州、泉州、杭州、明州(今宁波)、扬州等城市之一隅,政府设蕃长司置蕃长统察公事。职责主要是招徕外商,办理蕃商词讼,带领蕃商祈祷和处理其教务。其任用由政府决定,多简选蕃商中之巨贾而德高望重者任之。既受命,即服政府衣冠,其“巾袍履笏如华人”。蕃长归国后,复由政府选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