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共7条。主要内容:(1)市、县公安局可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其职权是: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实施;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依法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管理户口、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保护刑事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向居民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等。(2)对公安派出所的设置、组成人员、领导关系、工作纪律、与群众的联系等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