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蒙古自治八项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蒙古自治八项原则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的蒙古自治办法及原则。百灵庙自治运动后,国民党在蒙古地区的统治遇到危机。1934年2月2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蒋介石、汪精卫提出的《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内容:一、设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总理各盟旗政务,以用蒙人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二、各盟、旗公署改为盟、旗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给。三、察哈尔部称为盟。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五、停止放垦各盟旗现有牧地,以后从改良畜牧中兴办附带工业。六、盟旗原有租税及蒙民原有私租,一律予以保障。七、省县在盟旗地方所征之各项地方税收,须劈给盟旗若干成,以为各项建设费。八、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蒙政会并不是蒙古的最高权力机关,上有国民党中央委派的指导长官控制,所谓自治并无实际内容。国民党政府与蒙古王公之间,以承认蒙古地方自治为条件,互相利用,共同压迫蒙古地区的劳动人民。 蒙古自治八项原则国民党政府制定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原则。1934年2月28日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主要内容:一、设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总理各盟、旗政务,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指导;二、各盟、旗公署改称盟、旗政府,其组织不变;三、察哈尔部改为盟;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五、禁止放垦各盟旗现有牧地;六、保障盟旗原有租税和蒙民私租;七、省县在盟旗地方所征各项地方税收, 须劈给盟旗若干成;八、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国民党政府与德王等蒙古王公之间,以承认蒙古地方自治为条件,互相利用, 达到共同“防共”的目的。上述原则为德王派赴南京请愿的盟旗代表团所接受,4月23日在百灵庙(今达尔罕茂明安旗)成立*蒙政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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