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蒙古律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蒙古律例清律例汇编,清人辑,辑者不详,十二卷,无序,清刊本,刊印者及刊印年分不详。本书辑清乾隆(1736—1795)年间朝廷所颁适用于蒙古人的律例。内分官衔、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卡哨、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喇嘛例、断狱等12卷,209条。“盗贼”内有官员、平人强劫杀伤人、抢夺斩犯等35条,“人命”内有斗殴杀人、过失杀人、无故杀妻等10条,“首告”内有凡事本人具控等5条,“捕亡”内有出卡哨投往外国之逃人治罪、隐匿内地逃人等20条,“杂犯”内有违用禁物、诽谤王等、射杀牲畜等18条,“断狱”内有罚罪九数、死罪人犯收赎等29条。该书是研究清代民族立法的重要资料。清仁宗嘉庆(1796—1820)年间又颁布《增订蒙古则例》,一九三六年北平文殿阁书庄曾重刊,集于该庄印行的国学文库第三十二编中,一九六八年台北成文出版社据手抄本《蒙古律例》影印,集于该社所印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三十八号。 蒙古律例十二卷。清理藩院奉敕修。是书卷一为官衔,共二十四条,包括公主之子、亲王子弟给予职衔、元帝子孙皆为台吉,其臣后裔为塔布囊等,卷二为户口差徭,共二十一条,包括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外藩蒙古不准卖与内地旗人等,卷三为朝贡,包括年礼庆贺等,卷四为会盟行军,包括三年会盟一次、禁止妄行跪拜驻札大臣等,卷五为边境卡哨,卷六为盗贼,卷七为人命,卷八为首告,卷九为捕亡,卷十为杂犯,卷十一为喇嘛例,卷十二为断狱。是书为研究蒙古历史上律例、刑律等有关情况提供了资料,其有些地方虽较《会典》疏略,然有些内容却也为《会典》等书未载,可补他书之缺。有清乾隆武英殿刊本、清理藩院刊本。 蒙古律例书名。清政府为维护和巩固对内蒙古的统治,在蒙古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法规。崇德八年(1643)初颁,乾隆六年(1741)重订,六十年(1795)再次增订,以蒙、满、汉3种文字刊印颁行。共12项,209条,其中官衔24条,户口、差徭23条,朝贡9条,会盟、行军13条,边境卡哨17条,盗贼35条,人命10条,首告5条,捕亡20条,杂犯18条,喇嘛例6条,断狱29条。整个法规,对蒙古王公贵族的封建持权,规定极详,保护甚力,其过失处分一律从轻;而对牧民应承担的封建义务,则规定极为苛细。过失罪(包括对王公台吉的语言诽谤罪)罚一律严,是一部维护封建统治的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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