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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蒙古待遇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蒙古待遇条例》

袁世凯执政时期北洋政府公布的对蒙古王公贵族和喇嘛活佛待遇的规定。1911年,外蒙古在沙俄策动下宣布“独立”以后,北洋政府在蒙古地区采取了笼络蒙古王公的羁縻政策,于1912年8月19日公布了《蒙古待遇条例》。此条例是根据《蒙古待遇条件》修改而来,共九条。内容如下:嗣后各蒙古均不以藩属待遇,应与内地一律,中央对于蒙古行政机关,亦不用理藩、拓殖等字样;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号,应予照旧承袭,其在本旗享有之特权,亦照旧无异;唐努乌梁海五旗、阿尔泰乌梁海七旗,原亲副都统及总管治理,其承接职任之人,改为世爵;蒙古各地呼图克图、喇嘛等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各蒙古之对外交涉及边防事件,自应归中央政府办理,但中央政府认为关系地方重要事情者,得随时交该地方机关参议,然后施行;蒙古王公世爵俸饷,应从优支给;察哈尔之上都牧权,牛羊群地方,除已垦设治之处,仍旧设置外,可为蒙古王公筹划生计之用;蒙古通晓汉文并合法定资格者,得任用京外文武各职。这一《条例》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蒙古王公统治蒙古人民的特权地位和蒙古封建秩序已基本确立。

蒙古待遇条例

一称 “蒙古待遇条件”。北洋军阀政府对蒙古王公贵族和喇嘛活佛待遇的规定。1911年哲布尊丹巴活佛在沙俄支持下, 策动外蒙古“独立”后, 蒙古僧俗封建主中有欲投附者,而动摇和反对者, 亦不乏其人。北洋政府为笼络蒙古王公和喇嘛活佛, 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 遂于1912年(民国元年) 8月19日公布本条例, 凡九条。规定:嗣后各蒙古均不以藩属待遇,中央对于蒙古行政机关,亦不用理藩等字样;各蒙古王公原有的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号,照旧承袭, 其在本旗所享特权, 亦照旧享受;若干副都统及总管承接职任之人,由选放制改为世袭; 蒙古各地呼图克图等喇嘛活佛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各蒙古之对外交涉及边防事务, 均归中央政府办理;蒙古王公世爵俸饷,应从优支给;察哈尔八旗游牧之地及已开垦设治之处所入租赋,可为筹划蒙古王公生计之用;蒙人通汉文者,及入各种学校毕业者,均得任用内地京官文武各职。

蒙古待遇条例

袁世凯政府为维护蒙古封建秩序,笼络蒙古王公贵族,争取蒙古王公拥护而采取的安抚措施。先有蒙古王公那彦图等拟定对蒙古王公贵族和喇嘛活佛待遇11条,呈送袁世凯,经民国政府参议院讨论,删除2条,保留9条,通过。1912年8月19日正式公布,内容为:嗣后各蒙古均不以藩属待遇,应与内地一律,不使用“理藩”字样;各蒙古王公原有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照旧承袭,在本旗内所享特权照旧无异;副都统及总管任职为世袭;蒙古各地呼图克图、喇嘛等封号仍照其旧;蒙古对外交涉及边防事务归中央政府办理。蒙古王公世爵俸饷应从优支给;察哈尔八旗游牧之地及已开垦设治之处仍旧设置,为蒙古王公筹划生计之用;蒙古人通晓汉文并合法定资格者即任用京、外文武各职。此条例成为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对蒙古统治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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