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1931年6月成立。 隶司法院。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凡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受弹劾,经审议应惩戒者,由监察院将被弹劾者移送该会惩戒。 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等处分。该委员会分中央与地方二种。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专掌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置委员长一人,特任,由司法院副院长兼任。 委员若干人,任用有资格限制。对惩戒案审议采合议制。 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设于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市。掌理各该省市委任职公务员惩戒事宜。 委员长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委员由司法院遴派。 对惩戒案审议程序与中央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