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各国著作权法均认为,著作权客体仅仅是受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延及作品所反映的事实、观点、数据、思想内容等。受保护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为人所接受和感知。至于该作品是否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则在所不问。然美国不同。在美国可获得版权保护的是用已知或以后发明的任何有形表达媒介物固定下来的作品。中国著作权法不要求受保护作品一定要以物质形式予以固定。因此,口头作品、即兴演讲、即兴表演等均受版权保护。作为著作权的客体除具备一定表现形式外而应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构思、运用自己的思维方法、创作方法,通过实践独立完成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