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Agrarian Reform in the Philippines
菲律宾独立后进行的三次土地改革。相应颁布三个土地改革法案。1955年的《土地改革法》,规定由政府征购超过300公顷的私人土地和超过600公顷的公司土地,卖给佃农,以便使佃农上升为自耕农。由于限额太高与地主的阻挠,收效甚微,在几十万佃农中仅3000多户得到土地。1963年的《农业土地改革法案》,规定地主保留土地的限额为75公顷,限额外土地由政府征购再卖给佃农,但改革工作进展迟缓,实际影响不大。1972年10月的《总统第27号法令》,规定地主保留土地的限额为7公顷,限额外土地分给佃农;每一佃农可拥有水田3公顷或旱地5公顷;土地赔偿费可由佃农直接付给地主,或由政府间接付给,价格以法令颁布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5倍计,佃农按15年期限分期交付,另加6%利息。但因地主的阻挠与抵制,佃农又缺乏偿付地价的经济能力,到1979年,实际取得土地的农民只占农村人口的6%,对菲律宾的地主占有制没有多大触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