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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莫桑比克人民议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莫桑比克人民议会

莫桑比克人民议会

莫桑比克最高权力机关。该国自1505年遭葡萄牙殖民者武装入侵后,被葡萄牙殖民统治近500年。1975年6月25日宣告独立,成立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1977年成立临时人民议会,召开第1次会议,选出了由15人组成的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选举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和八项决议。1977年12月召开首届人民议会,正式议员225人,候补议员2人,选出以马塞利诺·多斯桑托斯为首的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提名,经全国人民议会选举产生 (仍为原15名常委组成)。1986年12月选出第二届人民议会,共有正式议员250人,候补议员10人; 1987年1月13日举行第二届议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由21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和议长,议长仍是马塞利诺·多斯桑托斯。1978年8月通过的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人民议会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常设机关是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和常务委员会均任期5年。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议会负责。人民议会的主要职权是: 拥有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就内外政策的基本问题立法; 批准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 撤销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议会决议; 制定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确定国家税收政策; 调整省、县、市行政区域的划分; 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 决定大赦、免罪和减刑; 通过部长会议工作报告; 建立人民议会各委员会; 在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时,批准中止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研究共和国总统出国进行国事访问事宜。人民议会每年举行两次常会,在共和国总统和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以及人民议会常委会要求下,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人民议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与会代表同意方能通过。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国家问题及发展法制、商业及供应、纪律问题、农民及发展公社村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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