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银行体制
以国家的中央银行(荷兰银行)为核心,实行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皇家委员、银行委员会等多元管理制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农业合作银行、私人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划所及抵押信贷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制。
概况 荷兰银行体制诸多仿效英国,但其管理机构却与英国不同,类似美国的多元管理体制。荷兰银行业的管理机构,除中央银行外,还有:
❶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由中央银行行长、秘书和3~5名董事组成。
❷中央银行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以上两个组织成员均由王室任命,实际上是财政大臣选任,任期7年,负责监督银行业务,公布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帐目。
❸皇家委员。由王室任命,按财政大臣指示代表政府监督银行业务。
❹银行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皇家委员是银行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其中,由财政大臣任命的12名委员分别为工业、贸易、交通、农业、工会以及银行、货币等方面的专家。各类银行之间还有协会组织,一般都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及协调银行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银行雇员协会,是银行职工代表组织,负责协商集体劳动协议。
体系构成 荷兰中央银行——荷兰银行。1814年成立时是一家私人银行,1948年被收归国有,经议会颁布的银行法规定由政府持有股份。它的宗旨是:稳定币值;发行银行券;监督银行信贷活动。根据1956年公布的信用体系监督法,荷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银行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荷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
荷兰商业银行。亦称一般银行,需要在荷兰中央银行注册获准才能开业。经过多次兼并,现有商业银行70多家。其中,比较大的是荷兰通用银行和阿姆斯特丹一鹿特丹银行。它们的资本占荷兰商业银行全部资本的60%以上,在世界500家大商业银行中均居于前50位。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
❶办理各种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开立往来帐户、开发可转让的本票、提供多种贷款等。
❷作为经纪人,在股票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承办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❸经营投资金融资产,保管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托收红利和到期债券利息,外币买卖,出售旅行和假日的支付工具,开发信用证、保证函件,兑付支票本票、汇票及其他商业票据等。
储蓄银行。60年代有250多家,后来多次兼并,到70年代只有140多家。它们基本上都是储蓄银行协会的成员。储蓄银行协会对其所属银行提供服务,不办理具体业务。此外,荷兰还有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汇划所, 由于银行业务趋向全面化,这些金融机构也都办理多种存款、放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除以上各种银行外,还有其他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是:
❶合作银行。起源于农民合作组织,并由1000多家合作银行组成合作中心机构。它与一般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也办理商业银行业务。
❷抵押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不动产投资、长期抵押贷款等业务。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对社会公众及金融机构发行债券。
❸荷兰城市银行。办理城市居民资金融通等业务。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债券集资。债券是通过商业银行及股票经纪人认购,在股票市场上挂牌。
❹国民投资银行。它提供有国家担保或无担保的定期贷款。主要是对发展地区工业进行投资,重点是支持那些资金短缺的工业公司,同时对那些风险大和投资额大的建设项目也予以扶持。这是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地方。
❺分期销售信贷机构。大部分是商业银行组织的消费信贷附属机构,也有的是独立消费信贷机构。主要是办理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销售业务。此外,还有出口信贷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由政府建立的几家专业银行。如荷兰国家发展金融公司、荷兰国家发展投资银行、荷兰参股公司及荷兰重建公司等。这些银行及金融机构,都是荷兰的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