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荷兰王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荷兰王国宪法1814年3月29日大公威廉六世公布,次年8月24日生效,经过1840、1848、1887、1917、1948、1972、1983年的修改,至今有效。全文分为基本权利、政府、议会、枢密院、审计总署和常设咨询机构、立法和行政及司法、省市水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宪法的修改共8章142条,后附29条补充条款。主要内容: (1)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政体国家。行政权属于国王和内阁。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最高军事统帅,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提出法案,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任命首相、大臣、国务秘书、国家审计总署成员、最高法院和枢密院成员,宣布紧急状态,赦免犯罪,经议会同意对外宣战、媾和;国王签暑的法令须有关大臣副署才得有效。王位由威廉六世(即威廉一世)合法后裔继承。内阁由国王根据议会各政党力量对比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集体对议会(主要是下院)负责。枢密院由国王任命的15名成员(不得兼任议员)组成,国王任主席,为国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最高咨询、顾问机构。(2)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上、下两院制。上院议员共75名,须是年满30岁的荷兰公民,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下院议员共150名,须是年满30岁的荷兰公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下院权限大于上院。下院有权创制、修改法律,修改国王提出的法案、议案,向国王提出立法建议,审批政府预算、决算,批准国家与外国签定的条约、协定,监督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对政府违法、失职人员进行弹劾);上院有权提出一般议案(无权提出法案),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监督政府工作(但无倒阁、弹劾权)。(3)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由国王任命,以国王名义行使审判权,任职终身。最高法院由国王任命的院长和法官组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担任公职权、请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人身、住宅、通讯秘密、私有财产权、宗教信仰、受教育、年满23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平等地保护。(5)修改宪法须经议会两院和国王同意。议会通过修宪法案后须立即解散,重新大选;新选议会须以2/3多数赞成票通过,国王批准、公布生效。 荷兰王国宪法1814年3月29日公布。近200年来,历经修改,迄今施行,而格式,内容已与当初极其不同。1983年公布的最新版本,共分其本权利、政府、议会、国务委员会、审计总署和常设咨询机构、立法和行政、司法、省、市、水事管理机构的其他公共机构及宪法的修改等8章142条,另有附加条款29条,最后陈述1972年宪法版本中仍然有效的条款数十条。现行宪法规定,国王和大臣共同组成政府,大臣由国王任命。国王和议会共同通过法律,同享立法创议权,法案须由国王最后审批。国王有权召集议会开会和解散议会。王位由威廉一世国王奥伦治——那索亲王的合法后裔世袭。国务委员会由国王主持,由国王任命的15人组成,为国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最高协商机构。议会由第一、第二两院组成,第二院的权限大于第一院。司法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王任命最高法院成员。鉴于荷兰河渠密布,对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影响巨大,故宪法对水利行政有专门规定。荷兰还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将国家若干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委托给按照国际法规定而建立的机构。荷兰公民享有担任公职、选举和被选入代表机构、向有关当局递交请愿书、自由表达宗教债仰等权利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集会、结社、游行等自由。修改宪法的程序严格。议会通过国王或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正案后,须立即解散,重新举行大选。新议会复议该案,获2/3多数赞成始为通过。再经国王批准、公布之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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