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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荷兰东印度公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荷兰东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在东印度群岛和非洲好望角一带进行活动的享有特权的商业股份公司,掠夺殖民地的主要工具。建于1602年,创业资本为650万荷兰盾。荷兰政府授予各种特权,它有权建立军队,在殖民地征税和发行货币,代表各国签订条约、宣布战争和媾和,以及制订和颁布条令法规等。它曾经侵占爪哇、摩鹿加群岛和中国的台湾,并与印度、暹罗(今泰国)和日本有商业联系。掠夺殖民地的主要方式是:(1)在直接统治地区征收定额实物税;在未完全征服的地区实行强制供应制度,即通过专供条约,规定每一地区应供应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公司按极低的价格收购。(2)垄断贸易,严格控制殖民地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数量,严禁生产者自由出售这些产品,违者严加制裁(班达岛上的居民因私自出售豆蔻,几乎全被杀死)。(3)建立强制劳动的种植园。它在东南亚拥有许多规模巨大的种植园,种植珍贵作物,由公司收购,运往欧洲,高价出售。(4)实行“盗人制度”,抢拐成年或未成年人,进行奴隶贩卖。由于采用了这些残酷的剥削手段,所以,尽管该公司每年需支付庞大的军事行政费用,但仍能给一般股东赢得20%以上的红利,在1602~1782年间,共付股息2.32亿荷兰盾,相当于原股本的36倍。17世纪30年代~40年代为该公司的全盛时期。后来由于当地人民的反抗和英法势力的加强,处境每况愈下,1798年解散。

荷兰东印度公司

17世纪初荷兰在东方的殖民政治经济组织。1554年成立。最初只经营印度洋区域内的航运和贸易。1555年在印度组织数家分公司。由于这些分公司各自为政,相互竞争,矛盾重重,1602年由荷兰政府出面将其合并,成立联合东印度公司,受政府特别保护,资金500万元,分作2500股,由国会指定17人作监护人,使之成为一个国营大公司。它得到荷兰议会特许,除独占印度洋区域内的航运和贸易外,还可在东方维持自己的海陆军,并有权对外宣战、媾和、修筑要塞,建立兵工厂,甚至设立法庭审判公司的职工和占领地的人民。它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国中之国”。至1615年,拥有800艘武装商船,成为远东海面上一支重要力量,是当时世界上屈指可数的侵略集团。在这个公司的策划下,荷兰殖民者于1604年和1622年两度入侵澎湖,1624年侵占台湾,设置行政长官和评议会,对全岛实行殖民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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