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药品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均作为药商,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并进行了药商登记。1958年后,药品生产混乱,销售企业盲目购进很多质量低劣的药品器材。1962年下半年起,省药品检验所对全省药品销售企业积存的药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予以销毁。1963年,全省中、西药销售企业销毁的药品与报废的医疗器材计2460万元。
1963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管理民间行医卖药暂行规定》,规定药业摊贩及所售药品经市、县卫生局(科)登记审查批准;贩卖和制造假药,假冒厂号、商标的,予以取缔。1980年5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游医药贩摆摊行医卖药,不准擅自加工配制成药销售。1985年,根据《药品管理法》,省卫生厅制订《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县以上(含县)所属销售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地、市卫生局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县以下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体户由县卫生局核发许可证。1985年,全省申请开办药品销售企业的1918个,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1356个。同年,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还对基层销售单位的个体户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考核或考试合格者发给药工人员证书。
1989年,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8000多名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药政法规和中西药品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并组织了统一考试,其中有6500多名从业人员通过考试并获得了合格证书。
1990年至1992年,全省共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3408个,其中获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645个,获得许可证的个体、集体零售企业276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