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审批
新中国成立后,安徽省实行药品生产审批制度。1960年起,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审批分医疗药品与成药两类办理,对生产化学药品及其制剂的,按质量标准核准后每个品种发给《安徽省医疗药品器材生产批准书》。对生产成药的,需核定处方、应用范围及用法用量,经核准后发给《安徽省成药制售许可证》。
1974年11月,安徽规定全省药厂在药品标签、包装上必须印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省卫生厅从1978年开始对全省生产的药品重新进行登记审查,发给新的批准文号。全省重新批准的药品共589种,包括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生产品种累计1262个。
据1970年至1981年统计,全省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共1382个。其中,1970年至1972年为“医”字文号,1973年为“医准字”文号,1974年至1980年为“皖卫药政字”文号,1981年为“皖卫药标字”文号。中成药在1973年前均发《成药制售许可证》,1974年停用许可证,与西药使用同样文号。
1982年,省卫生厅对全省生产的药品进行一次品种整顿,换发批准文号,保健药品为“皖卫健字”文号,其余药品均为“皖卫药准字”文号。1982年7月1日起在药品标签、包装上启用新的批准文号,未注新文号的药品不准出厂销售。同年,根据卫生部公布淘汰的127种药品,安徽生产的药品有13个品种计19个批准文号予以撤销,省卫生厅1981年以前的药品批文亦全部撤销。未领取新文号的药品一律停产,凡需生产再按新产品报批。这次整顿,核准保留生产的药品共623种,发批准文号1221个,其中“皖卫药准字”文号1142个,“皖卫健字”文号79个。
1985年1月,省卫生厅颁发《安徽省药品生产审批办法》,实行核发《药品批准证书》制度,并对1982至1984年已批准生产的药品(1827个批准文号)进行清理,经清理,保留原批准文号1392个,淘汰了一部分长期未生产或疗效不确切的品种。保留品种均发给《药品批准证书》,原“皖卫药准字”文号不变,“皖卫健字”文号按原年号均改为“准字”文号。截止1985年底,共核发《药品批准证书》1860份。
1987年,《安徽省药品标准》颁布后,省卫生厅对这以前批准生产的600多个品种,近2000个文号的药品进行逐一复审,重新核发《药品批准证书》。到1992年底,全省共核发了1984个药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