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规定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项原则和有关办法,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应推广实行承包人财产抵押承包和全员财产抵押承包办法;应确定承包期内企业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目标。 商业承包企业的留利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存风险基金;要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要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 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营粮食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