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范亚带咬伤颜贻谋致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范亚带咬伤颜贻谋致死案 范亚带咬伤颜贻谋致死案本案判决于道光十年(1830年)。案犯范亚带,十五岁。因与颜贻谋口角争斗,将颜贻谋左腿咬伤,二十日后,颜贻谋因此伤身死。颜贻谋年长范亚带四岁以上。有关律例规定:“斗殴之案,如当致命之处而伤轻,因风身死,在十日以外方准声请改流”;“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果因本伤身死,情正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十五以下被长欺侮殴毙(长者)之案,确查死者年岁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又理曲逞凶者,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减流),恭候钦定”。范亚带咬伤颜贻谋致死,系在手足伤之保辜正限二十日之外,余限十日之内。湖广司复核本案时,因范亚带年仅十五岁,颜贻谋年长四岁以上,恃长逞凶,所以援引上述各项规定,将范亚带本应判处的绞刑累减至徒刑。刑部复审时认为,依犯罪得累减之律,必系罪应累减者方可照律递减,如依例之规定须恭候钦定之犯,尚未被批准减流的情况下,不能累减为徒,因而推翻了湖广司的判决意见,将范亚带先判处绞刑,又援引以上两例准其减流收赎结案。 ☚ 强抢居孀价卖案 奸夫伤奸妇致其自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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