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裁判的程序规则英国没有一部适用于一切行政裁判所的程序法典。行政裁判所的程序规则一般避免复杂的法律用语,尽量结合正式的程序和非正式的气氛。采取对抗式而非纠问式。裁判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决定,自己不牵涉到争论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知道对方论点。除有特殊原因外,询问应公开进行,有时也采取书面形式。除极少数裁判所外,当事人有权使用律师作为代理人。裁判所不受法院证据规则的束缚,如可采纳传闻证据等。现场调查须有当事人的参加。所有证据必须向当事人出示,须听取双方的意见。有的裁判所有权传唤证人,命令提供证据。判决依多数通过。法律规定裁判所在当事人的请求下须就其裁判说明理由,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例外(如涉及国家机密等)。裁判所须遵守合理的、一贯的原则以及考虑过去的决定,但不必遵守先例,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