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英国离婚法概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英国离婚法概说 英国离婚法概说英国在19世纪中叶前,根据天主教会法采取禁止离婚主义,法院无权作出离婚判决,人们只能通过宗教法庭获得司法别居。因特殊重大理由,如一方通奸或受虐待需要离异的,须经国会讨论后通过单独的私法法案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此称“立法离婚”。1857年颁布《婚姻诉讼案件法》,方将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从宗教法庭转至专管离婚和婚姻纠纷的民事法庭,首次承认经诉讼程序判决的离婚。此后,英国成立了离婚法院,专门审理有关婚姻纠纷的案件,离婚不再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在1969年以前,英国的法定离婚理由一直采取以一方有过错为根据的所谓责任主义,即夫妻中,原告应证明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如不贞、虐待、遗弃等。在此方面,最初的法律明显地反映了夫妻权利的不平等,如1857年法律规定,夫可以妻与人通奸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离婚,而妻必须证明夫与近亲属通奸,犯有重婚罪、强奸罪或虐待、遗弃妻两年以上方可诉请离婚。直至1923年7月18日颁布的婚姻法,妇女在离婚问题上才取得与男子平等权利,该法规定,夫若于婚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妻可单独诉请离婚。1969年英国颁布《离婚改革法》,废除原规定的各种离婚理由而代之以一条理由,即婚姻关系破裂到不能挽救的地步,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主要根据。但这项法律考虑到离婚中妇女往往发生经济上的困难,直到1971年才实施。离婚理由虽只有1条,但需要根据离婚法列举的离婚原因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据,其原因有: ☚ 外国法律中的别居制度 美国离婚法概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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