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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

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以英国工党政府颁布的四项社会立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由其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内容有:
1. 社会保险。英国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凡受完中等教育、已经就业而又没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缴纳保险费。工薪劳动者按收入的9%、雇主按工薪总额的10.45%缴纳,独立劳动者每周缴纳。按照规定,缴费的公民可享受:(1) 养老金。男65岁起,女60岁起,可按规定每周领取基本养老金。还有收入关联养老金。需供养的妻子和子女每周领取的养老金额随物价变动而调整。(2) 疾病、残疾和生育津贴。患病不能工作的人可享受疾病津贴,超过一定期限则改为领取残疾津贴,受其供养的妻子和子女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家属补助。因生育而不能工作的,在一段时间内可享受每周的生育津贴。(3) 失业津贴。失业时可以享受每周的失业津贴,受供养的妻子也可领取。(4) 工伤津贴。
2. 社会福利。(1) 国民保健制度。英国国民医疗保健法规定所有公民都可享受免费服务。(2) 社会津贴。完全由政府财政支付的普遍津贴制度。主要是家庭津贴,子女年龄在16岁以下的,每周有补贴。还有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严重残疾津贴、老人年金和高龄老人津贴。
3. 社会救助。(1) 补充津贴。主要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对无力参加国民保险的低收入者在遭遇各种风险时给予救助。(2) 社会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料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等。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有:(1) 国家统一管理。这种国家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的模式被称为“贝弗里奇模式”。(2) 保障项目全面,覆盖面广,顾及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社会需求。(3) 缴费标准高,社会负担重。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

以40年代中后期工党政府颁布的四项社会立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由国家统一管理的 “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英国工党政府以战时发表的贝弗里奇报告为蓝图,从1946~1948年先后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医疗保健法、住房法、房租管理法和国民救助法,经过以后历年的修改补充,建立了一整套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全都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其地区和地方机构管理,具体项目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三大部分:
1. 社会保险
英国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凡受完中等教育(16岁),已经就业而又没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男65岁,女60岁) 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缴纳保险金。工薪劳动者为收入的9 %,雇主按工薪总额的10. 45%缴纳,独立劳动者每周缴纳4. 75英镑 (1985年水平,下同)。缴费年限为一生工龄的9/10,且须有1年交足50~52周。按照规定缴费的公民可享受:(1)养老金。男65岁,女60岁,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每周35. 80英镑;还有收入关联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全年收入的1.25%,需供养的妻子和子女每周分别为21. 50和7. 65英镑,养老金额随物价变动调整。(2) 疾病、残疾和生育津贴。患病不能工作可享受疾病津贴,每周30~44. 35英镑; 28周后如还未痊愈,则改为领取残疾津贴,每周34. 25英镑。其受供养的妻子和子女也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家属补助。因生育而不能工作,产前11周,产后7周,可享受每周27. 25英镑的生育津贴。(3) 失业津贴。失业时可以享受每周28.45英镑的失业津贴,受供养的妻子也可领取17. 55英镑。(4) 工伤津贴。暂时性工伤按疾病津贴给付,永久性工伤每周可得54. 40英镑津贴,另外还有34. 25英镑的“不能受雇”补助。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每周50. 10英镑的遗属补助,共领取26周。
2. 社会福利
(1) 国民保健制度。英国国民医疗保健法规定:所有的公民人人都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其经费的85%由政府负担。
(2) 社会津贴。完全由政府财政支付的普遍津贴制度。主要是家庭津贴,子女年龄在16岁以下的,每周有6. 85英镑的补贴。还有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严重残疾津贴,每周21. 50英镑。老人年金和高龄老人津贴,分别为每周21. 50和0. 25英镑。
3. 社会救助
(1) 补充津贴。主要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对无力参加国民保险的低收入者在遭遇各种风险时给予救助。
(2) 社会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料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等等。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三个特点:
1.国家统一管理。英国一向有政府直接干预和介入社会保障管理的传统,17世纪初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就是政府试图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解决贫困问题的例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政府根据贝弗里奇报告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于1948年设立国民保险部来施行国民保险法和国民救助法。60年代改为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并在全国分12个区,每区设一个委员会,在地方则设办事处,地区和地方都以中央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为统一的行政领导。这种国家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的模式被称为“贝弗里奇模式”。
2.保障项目全面。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项目全面,顾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种社会需求。在英国,一个婴儿出生,就普遍享受家庭津贴,而不问家庭收入多少。产妇有生育补贴,助产和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16岁以前的少年儿童可进公立学校接受免费教育,同时普遍享有儿童津贴,低收入户经申请还可酌情增加。16岁以后如找不到工作,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参加职业培训,救济金可增加。参加工作后再失业,有失业保险或失业救助。患病,有免费医疗,还可领取疾病津贴或疾病补助。年老退休,有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或老年补助。死亡,则有遗属补助。真可谓 “从摇篮到坟墓”。
3.社会负担过重。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劳动者和雇主各负担25%,政府负担50%。由于社会保障开支从4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增长了4倍多,比同期英国的经济增长快1倍。国家财归根结蒂也是来自纳税人,而雇主的负担要比一般的纳税人更重,影响了企业家的竞争能力和投资兴趣,最终影响了英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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