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英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英国宪法The British Constitution英国的根本法。英国法学家说英国宪法的特点是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与不成文的宪法惯例相结合。确立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1.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见“人身保护法”) 2.1689年的《权利法案》 (见“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见“王位继承法”) 4.1911和1949年的《议会法》(见“议会法”)。这些法律文件基本上确立了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议会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的原则。所谓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它有权通过、废除、暂停实施、修改任何法律,有权监督内阁。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这是依靠不成文的宪法惯例形成的;英国政权机构的分权虽然并不十分严格,如上议院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最高上诉审级,但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工基本是明确的。所谓法治原则,根据英国著名宪法学者代雪的意见是指:任何人、任何集团不能处于法律之外,不能享有不受法律管辖的特权,除了违反法律并经普通法院公正的审判外,不得使任何人受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由于英国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宪法文件来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公民权利和义务,而许多宪政制度都是根据惯例形成的,所以称之为不成文宪法;而且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法律的通过、修改、废除、暂停实施的程序完全相同,并无特别的规定,所以英国宪法又称之为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宪法。典型的 “不成文” 宪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逐步深入而逐渐形成。组成:(1)在不同时期公布的宪法法案。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8年的《权利法案》、1911年的 《议会法》、1918年的 《国民参政法》等。1931年 《威斯敏斯特法》规定英联邦各自治领的管理机构及其在英联邦中的法律地位,1948年的 《人民代表制法》集中了过去颁布的选举立法的规定,统一了选民资格,也都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成文部分。这些成文立法逐步限制王权,扩大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确立了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激烈斗争进而相互妥协的历史记录,是资产阶级渐进改良,并辅以革命,逐步夺取政权、完善国家管理的经验总结。英国的成文宪法法案,是典型的 “柔性宪法”,其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2) 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人民控诉国家官吏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状的判决,有关议会特权的判决,就是英国的宪法性判例。(3)宪法惯例。即没有在正式的成文立法中得到明文规定,而在实际上规范着英国国家制度,并得到一体遵行的习惯。例如,在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该党领袖由国王任命为内阁首相; 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法定的反对党。获得下院反对党资格的政党可以组织“影子内阁”,即“后备政府”。内阁的组成办法、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都是由宪法惯例规定认可并得到施行的。英国国歌《神佑女王》也被认为是由宪法惯例所确定。 英国宪法世界最早产生,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逐步发展和形成。是不成文宪法。由三部分组成:1.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49年和1969年的《人民代表制法》等;2.宪法惯例,如国王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与媾和、统率武装部队,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对下院负责、失去下院信任需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等;3.宪法判例,如法官独立审判并享有豁免权,政府官员犯罪与臣民一样受普通法院审判等。它逐步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度,为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创立了许多借鉴的原则和制度,有些形式也被社会主义宪法所吸取,在世界民主政治中影响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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