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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英国1911年议会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英国1911年议会法

限制上院财政权和立法权的法律。1911年议会制定。英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共8条。主要内容:财政法案只能在下院提出;往下院通过提交上院的财政法案,如1个月内未获上院通过,下院可直接呈请国王批准成为法律;一切法案只要下院议长认为与财政法案有关,无论是否存在争议,均被视为财政法案;非财政法案在下院连续3次常会通过,上院连续3次否决,若从第一次常会第二读后至第三次常会第三读之间,时间已满2年,下院可直接将该法案呈请国王批准,成为法律;下院议长据本法规定签具的证书被认为终决,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问;下院任期由7年改为5年,下院若延长其任期,须经上院同意。该法削弱了上院的权力,奠定了内阁对下院负责的责任内阁制的法律基础。

英国1911年议会法

调整英国议会两院关系的法案。1909年,英国财政大臣劳合·乔治 (公元1863—1945年) 向国会提出一项财政预算案,用巨额军费发展海军,同时用低金额的费用作为失业、疾病及残废保险金。为解决经费的来源,他提出增收财产附加税,规定对每年收入在3 000镑以上的有产者,税收从原先交一先令提高到一先令二便士;每年收入在5 000镑以上的,其超过3 000镑的部分,课以超额所得税。此外,还要增加遗产税、酒贩执照费并开征烟酒税,以后又提出征收土地税。经过激烈辩论,预算案在下院通过。提交上院讨论时,自由党和保守党争吵不休,被搁置。经英王爱德华从中斡旋,1911年8月10日通过此法。它使议会两院的法律关系第一次由成文法作了规定:财政法案为“一件公共关系法案”,每一个财政法案在经过下院议长认证后,上院不得加以修正或否决,一俟英王批准立即成为法律,从而剥夺了上院讨论财政法案的权力。其他一般法案,上院只能否决两次,若下院连续三次通过,并经英王批准,即可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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