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苏联个体劳动法”。1986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分6章共23条。包括总则、经营范围、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着重鼓励家庭手工业和生活领域的服务工作,以满足公民的物质文化需求。未规定个体劳动者可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
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
苏联关于在个体基础上提供计酬劳动的法规。1986年11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规共6章23条。主要内容为: (1) 允许在生产和服务的29个行业中进行个体劳动。包括承做衣服,靴鞋、家具、玩具、礼品、房屋修理、土地耕作、汽车及家用电器修理、教授音乐及特种手工艺术等; (2) 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对个体劳动者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发给许可证和依法吊销从事违禁经营的营业执照,有义务帮助个体劳动者获得必要的原材料、工具和房屋; (3) 个体劳动者根据所得收入按规定纳税。该法实施以来,苏联个体经济迅速发展,目前个体劳动者已达200—30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