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禄法典菲律宾南部苏禄地区的法典。《苏绿法典》的版本较多,最典型。效力最长的是1877年与1902年的版本。《苏绿法典》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没有给法律的本质下定义,也没有阐释惩罚条款的实质性原理;第二,法典的目的旨在为国君和高级官吏聚敛财富。因而,法典的主要内容只规定了对苏绿社会认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与惩罚,而没有土地,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尽管苏绿地区的大多数居民是伊斯教教民,法典中却没有伊斯兰教教义。《苏绿法典》有别于受伊斯兰教教化的东南亚国家的法律。法典中成文法的定义仅限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伊斯兰教教义的行为。它实质上是一部世俗法典,尽管其适用对象大多数伊斯兰教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