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行的用于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公债。1933年7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批准瑞金、会昌等8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查田运动大会及8县贫农团代表大会的建议,决定发行苏区经济建设公债,同时颁布 《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经济建设公债定额为300万元,以2/3用于发展对外贸易、调剂粮食、发展合作社以及发展农业与工业生产,1/3作为军费。票面额分为5角、1元、2元、3元、5元五种。利率为年利5%。本金从1936年10月起,分5年偿还。利息从1934年10月起,分7年支付。以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及其他国营企业的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基金。到1934年2月超额完成。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开始后,经济建设公债大部分用作战争经费。湘赣、闽浙赣根据地也发行过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