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文艺又称“色情出版物”。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色情文艺”是指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有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对普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作用,而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其形式有:书籍、报刊杂志、画册、图片、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等。色情出版物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当时美国报业资本家赫特和普兹所办的报纸因连篇刊登充满低级趣味的《黄色孩童》连环画,被称为黄色报纸,后来黄色一词一般用来指色情,“色情文艺”俗称“黄色文艺”。“色情文艺”败坏社会道德风尚,严重腐蚀人们的心灵,诱发社会犯罪行为,危害极大。因此,取缔“色情文艺”,用健康、向上的出版物教育鼓舞人们,活跃和丰富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