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良贱不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即出身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不可通婚。中国封建时代把人分为不同等级:“士”为一等,即官户;“农”为二等,即良人;从事其它劳动的人为“工”,也称“杂户”,包括工匠、艺人、商人等,是第三等;奴婢则是没有人身自由的末等公民。这四种不同等级间是不可通婚的,汉代即有此规定,但执行不严格。北魏孝文帝改革,严格遵从汉制,重新申明这一制度。到唐代则明确规定:良人娶奴为妻,判一年徒刑,女方减半,并强迫离异;杂户与良人为婚或官户娶良人之女者,杖刑一百;良人娶官户女为妻,杖二百;把奴卑当成良人对待并为之成亲者,判二年徒刑。唐代的这些法律规定,为宋以后历代袭用,只不过量刑标准有些微变化。这一规定是封建等级制在婚姻立法方面的具体表现,决定了中国古代婚姻以等级内婚姻为主要形式。 ☚ 同姓不婚 七出 ☛ 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禁止良民与贱民之间的通婚。在中国古代,良民包括士农工商四民; 贱民是地位低此四民者,范围历代有些变更和扩大,大体包括奴婢、僮仆、官户、杂户、乐户、倡优、隶卒、部曲以及惰民、丐户等。秦汉时期,良贱不婚仅是礼制上的约束,实际执行不严。自南北朝起,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良贱通婚。据《魏书·高宗文成帝纪》记载,北魏文成帝曾下诏令: “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唐律规定: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 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诸如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主知情者杖一百。”明朝规定: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 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加之; 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藉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清代自雍正、乾隆年间始,陆续解放贱民,不再禁止良贱通婚。 ☚ 士庶不婚 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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