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买卖交易机构充当证券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即自营商,为自己买卖证券而进行的证券交易。自营商一方面向证券卖出者买人证券。另一方面则向证券买入者卖出证券。自营买卖的特点应是: ❶证券交易机构本身有一定的营运资金; ❷证券商买卖证券是为了赚收差价,不收取手续费; ❸证券交易机构承担风险。由于证券交易机构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因此许多证券交易所都对证券商自营买卖作了一些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商自营买卖证券就有如下的限制: 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交易市场上买卖证券; 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转手进行自营买卖;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为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或低价抛售的行为;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