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zìliúshān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山坡,多用于种植树木等,产品归个人所有。例如:“到‘四人帮’垮台前,全县四分之一的大队收交了社员的自留山、自留树、自留羊。”(《人民日报》1978.2.12)“山西省沁水县将60万亩荒山全部划为自留山,并为绿化荒山者提供优惠条件。”(《光明日报》1984.8.24) 自留山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分配给社员个人使用的少量柴山和荒坡。其产品归社员所有。在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自留山继续存在。人民公社有关条例规定: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生产队除了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地经营外,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和自留地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农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自留山plot of mountain slope for personal use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和经营的少量柴山和荒坡。山权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成员只有使用权,产品归成员个人所有。 自留山 自留山按政策规定和农户经营能力,将荒山划给各农户的一种经营方式。山权归国家或集体,林权归农户个人,贯彻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的政策。划分自留山以村 (组) 现有农户和每户人口及荒山的多少为标准。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自留山上的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完全归农户支配,可以自用,也可以按政策规定出售。给农户划分自留山是贯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发展林业的方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造林育林,加快荒山绿化的一项重大措施。 ☚ 林木生长量 植树节 ☛ 00005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