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罪“人定犯罪” 的对称。犯罪类型之一。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一书中提出的概念。他将自然犯罪定义为:自然犯罪是由人体的遗传因素和反常特质决定的,不受客观环境条件或某一时期特殊情况影响的违背道德观念的犯罪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触犯正直之心的犯罪,如暴力侵犯他人财产罪、非暴力的诈骗罪、侵犯他人财产权或公民权罪; 另一类是触犯人类怜悯之心的犯罪,如侵害他人生命或伤害他人身体罪、直接损害道德的犯罪、违背道德而损害人的自由或身体的犯罪等。加罗法洛在提出自然犯罪的同时,又将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另一种犯罪划分为人定犯罪。他认为自然犯罪是根据行为的反自然道德观念性质决定的,其本质是恶劣的。而人定犯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其行为的本质并不一定恶劣,只是因为法律规定其应受一定处罚,因而才成为犯罪。并认为法律规定的犯罪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是不相同的,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其他时期,而自然犯罪对任何国家或任何时期都能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