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用语,有不少经济学者使用这一概念,但含义各不相同。17世纪约翰·洛克指出: “自然利息率,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在的货币缺乏情况下所自然决定的利息率。”洛克提出自然利息率的目的是为了反对法定的利率,是为了反对降低法定利率的政策。约瑟夫·马西在 《论决定自然率的原因》指出,自然利息率由工商企业的利润决定的。K·魏克塞尔在不同场合所说的自然利息率,含义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意思:
❶实物资本的收益率,即资本利润率。
❷资本供需一致时形成的利率。
❸使货币保持中立的利率。J·凯恩斯认为,一定时期内储蓄量与投资量保持相等时的利率就是自然利息率,并且认为这是唯一的利率。马克思认为,在经济领域根本不存在什么“自然利息率”,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资本所生产利润的分割,“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
自然利息率
西方经济学用语。西方从古至今,有不少经济学家使用过“自然利息率”这一概念,但含义各不相同,并且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权威性意见。
约翰·洛克的自然利息论 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J·洛克在1691年致一位议员的一封信——《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中,使用了“合法利息率”和“自然利息率”这对概念。按他自己的解释,“我说的自然利息率,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在的货币缺乏情况所自然决定的利息率”(《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页)。而“合法利息率”则是指国家法律允许或规定的利息率。他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率会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但是,除非在很大的普遍危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时收回放款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更常见到的情况倒是人们的债务增加得很多,这经常使借款者多于可能放款的人,结果货币缺乏,利率提高。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率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易情况不相适应。因为在贸易中,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寻求货币,所以人们总会感到这种不相适应的情况。假定英国实有货币100万镑,而英国人负债总数是100万镑,则货币正好与债务相适应;但是如果贸易需要200万镑,那就缺少100万镑,货币的价格就会提高;这和市场上任何其他商品在不能满足半数买主的需要、每两个买主只有一个卖主的时候,其价格将会提高是一样的”(同上书第7页)。由此可见,洛克所说的自然利息率是指由借贷资金供求状况所决定的市场利息率。洛克提出自然利息率的目的是为了反对法定的利率,尤其是为了反对降低法定利率的政策。他认为,“决定的利率既不利于放款人,也不会对借款人有利。在没有限制时,这些借款人是愿意对货币付出它所能负担的利息的”(同上书第5页)。降低法定利率的企图除了会扰乱金融市场,使自然利息率更大幅度的上升外,不会收到任何有效的后果。
约瑟夫·马西的自然利息论 英国18世纪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马西在1750年匿名出版的《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中认为, 自然利息率是由工商企业的利润决定的,“借货币去改良自己土地的贵族,借货币去经营企业的商人或工业家,都有他们不能超越的一定界限:如果他们用借来的货币能赚得10%的利润,他们可以为所借货币付给放债人5%,但是他们不会付给10%;相反,如果谁由于有迫切需要而借债,那就一切只取决于他的需要的程度,而需要是不承认任何戒律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03页)。“自然利息率, 由个人营业的利润调节”(同上书第25卷第403页)。
K·魏克塞尔的自然利息论 瑞典经济学家K·魏克塞尔认为:“借贷资本之需求与储蓄的供给相一致时的利率,从而大致相当于所形成的资本之预期收益率的利率叫做正常的或自然的利率。就其本质而言,这个利率是可变的,若资本利用的希望较好,则借贷资本的需求就要增加,因而在最初就要超过其供给。这样,利率就将上升,从而促进储蓄的增加,同时也抑制了企业家的需求,直至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上再度达到均衡为止。”(《国民经济学讲义》第220页)在《利息与物价》一书中他指出:“自然利息率是对物价完全保持中立,既不使物价上涨,也不使物价下落的利率;它与不用货币交易而以自然形态的实物资本来进行借贷时为其需求与供给所决定的利率恰恰相等”(该书第92页)。在货币经济条件下,利息用货币支付。在借贷资本的供给与需求处于均衡状态时,货币利息率与自然利息率完全一致。这时的货币是中立的,它既不会使物价上涨,也不会使物价下跌,经济便处于均衡状态。魏克塞尔在不同场合所说的自然利息率,含义也不尽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种意思:
❶自然利息率是实物资本的收益率,即资本利润率。
❷自然利息率是借贷资本的需求(投资)与供给(储蓄)相一致时所形成的利率。
❸自然利息率是使货币保持中立,即既不使物价上涨,也不使物价下跌的利率。
J·凯恩斯的自然利息论 英国经济学家J·凯恩斯在《货币论》中认为,一定时期内储蓄量与投资量保持相等时的利率就是自然利息率,并且认为这是唯一的利率。但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他又认为,唯一的、重要的利率是“中立利率”。所谓中立利率是指,经济体系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在一组自然利率中,有一个自然利率与充分就业不悖,该自然利率即为中立利率。由于自然利息率是储蓄与投资得到均衡、物价不发生变动时的利率,因此,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又把自然利息率称为“均衡利率”。
马克思认为,在经济领域根本不存在什么“自然利息率”。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润被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这种分割的必然性是由于同一资本取得了双重规定:在借贷资本家手中,它作为生息资本要取得利息,在职能资本家手中,它作为产业资本又要取得利润。但实际上资本又只执行了一次职能,只生产了一份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既要满足借贷资本家的要求,又要满足职能资本家的要求,就只有对同一资本在执行一次职能中所生产的一份利润进行分割。而这种分割,“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因此,“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在竞争不只是决定偏离和波动的场合,因而,在互相起反作用的各种力量达到均衡时任何决定都停止的场合,那种需要决定的东西本身就是没有规律的、任意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9页)。“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象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同上书,第406页)。
自然利息率
西方经济学对利息率的一种解释。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资产阶级占典经济学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年)。他认为利息率有两种,一是合法利率,一是自然利率。后者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在的货币缺乏情况所自然决定的利率。而且他认为自然利息率会由于两方面的原因而提高: 一是货币太少,二是银行家的垄断。由于更多情况下是借款人多、放款人少,货币相对缺乏,利息率必然高。洛克反对用法律限制利率,主张利息率由现实条件自然决定。实际上,他所说的自然利息率,就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利息率。在洛克之前,威廉·配第 (William Petty,1623—1687年) 已经形成利率自由的思想,只不过未把它表达为“自然利息率”这一概念。洛克以后、达德利·诺思 (Dudley North,1641—1691年)、弗朗斯瓦·魁奈 (Francois Qnesnay,1694—1774年)、约瑟夫·马西 (Joseph Massie,?—1784年) 等都提出过自然利息率的概念。马西认为,自然利息率由个人营业的利润调节,即在总利润和利息比率不变条件下,利息率会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奥地利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 (Engen Bohm—Bawerk,1851—1914年) 和瑞典的维克塞尔 (Johan Gustaf KuntWicksell,1851—1926年) 认为,自然利息率是在没有货币存在的实物经济中,由实际资本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利息率; 在货币经济下,则是使借贷资本的需求与其供给相一致,并使物价水平不变的利率。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年) 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中改变了他在《货币论》中关于自然利率是一时期中储蓄量与投资量保持相等的利率,并是唯一利率的看法,认为中立利率为最适度利率,但中立利率与自然利率有密切关系。他对中立利率所下定义是: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在一组自然利息率中,可以找出一个与充分就业不矛盾的自然利息率,这自然利息率即为中立利率。由于自然利率是在储蓄与投资得到均衡,物价稳定状态下的利率,西方经济学中也称其为“均衡利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