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主义谬误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穆尔·乔治·爱德华在《伦理学原理》中,批判以往的伦理学说时所使用的术语。意思是:由于“善性质”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分析和定义的非自然性质,不能被感官经验所知觉和证实,因此,不能把它混同于自然物的自然性质,不能用某种东西给善下定义,只能靠非理性的直觉去体验和把握,否则就在逻辑上陷入矛盾,出现自然主义谬误。穆尔认为,以往的伦理学都用自然物的性质、超自然对象的神、绝对理念或绝对精神等给善下定义,它们把善归结为人的心理状态、或超感官的实体,即运用非道德的概念给道德下定义,所以都犯了自然主义错误。他反对用自然对象的性质给善下定义,指出道德价值不能与它所评价的事实等同起来。他看到了价值与事实的区别,对自然主义的批判有正确的一面。但是他把道德价值和它所评价的事实绝对割裂开来,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从而在道德与实际生活之间筑起鸿沟,使道德价值失去其应有的社会内容。该书这一术语被元伦理学派所接受,成为现代西方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