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民族化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主要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己的干部,用他们自己的语言文字,并适当地运用他们自己的民族形式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首先反映在建国初期195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之中,其基本内容:自治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应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以及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 自治机关应采用一种在自治地方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自治机关在其工作中,应注意运用民族形式。此后,上述基本精神,在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三章中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 从而成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密切自治机关与各族人民的联系, 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族人民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